(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尾矿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尾矿库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尾矿库安全的统筹安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及时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库区下游建设规划及监督检查,确立尾矿库下游安全控制区,依法提请县级政府清理库区下游控制区非法建设的生产、生活设施。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已闭库的尾矿库资源的再开发利用管理,同时依法查处库区及周围违法乱采滥挖行为,确保尾矿库安全生产经营。
水利部门负责尾矿库防洪设施,每年汛前防洪检查和汛期防洪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存在防洪调洪安全问题的尾矿库。
环保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运营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依法查处建设运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的尾矿库。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尾矿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行业管理。
监察部门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尾矿库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监察,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尾矿库设计、评价、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执业准则进行设计、评价、施工、监理、检测检验,并对作出的结果负责。
二、严格整治尾矿库,依法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八)分级实施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市政府负责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尾矿库的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协调指导(焦作市尾矿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见附件)。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中央企业、省管企业、跨地市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尾矿库的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尾矿库安全监管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组织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环保等部门,对非法建设库、违规运行库和超期服役库、停产停用库中的危库、险库、病库以及需要闭库的尾矿库进行专项整治,限期解决尾矿库存在的历史遗留隐患。
(九)尾矿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
1、新建、改建、扩建(含尾砂回采利用)尾矿库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施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