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意见
(焦政文〔2008〕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尾矿库安全管理,强化尾矿库安全管理责任,深化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止重大、特大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和规范尾矿库安全管理
(一)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尾矿库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尾矿库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的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法》、《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尾矿库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严格加强尾矿库职工的教育培训和尾矿库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二)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隐患治理所必需的资金,对尾矿库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整改,尾矿库需要闭库的,要做好坝体和排洪设施的维护,按照建设规定实施尾矿库的闭库工作。
(三)尾矿库生产运行或整治过程中,其隐患可能危及下游居民和其他设施时,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确保下游群众及设施的安全。
(四)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尾矿库安全履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明确每座尾矿库监管责任单位及安全监管、安全技术人员;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负责实施无主尾矿库的闭库工作;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督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运行,依法组织打击各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以及危及尾矿库安全的各种行为。
(五)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县(市、区)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听取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把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议题,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专题研究和解决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尾矿库重特大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