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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自治区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自治区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8〕16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尽快落实中央投资政策,自治区政府以内政办发电〔2008〕108号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方案》。根据方案精神,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会商机制

  (一)市政府决定成立乌兰察布市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中央政策措施落实、旗县市区和部门工作协调、我市新增中央投资工作方案和目标制定等事宜。

  组 长:
  李万忠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
  常永福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薛培明 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员:
  靳来厚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翟辰文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 国 市发改委主任

  杨国文 市财政局局长

  刘 钦 市建委主任

  高文阁 市经委主任

  刘常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赵世宏 市环保局局长 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农牧业、林业、建设、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7个专项工作组,分别由7个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配合工作。专项工作组负责分管领域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和督促各旗县市区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要求,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金,建立健全项目各实施环节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全面完成新增中央投资计划要求的各项建设任务。

  各旗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建立市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会商机制。[HTF]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市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会商工作组,每月15日、30日各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协作,统筹配置资源,协商解决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重大事项要专题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和解决措施。联席会议在定期召开的前提下,可视具体情况和紧急程度由工作组成员临时动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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