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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取得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香港居民在粤注册执业的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4.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5.《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它有效往来内地证件的复印件。

  五、撤销注册

  (一)获准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执业的香港注册城市规划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广东省建设厅撤销其注册,公告并收回《注册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死亡或者失踪的;

  4.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业务连续两年以上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在城市规划工作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撤销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1.聘用单位、当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广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或者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撤销注册报告;

  2.广东省对报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实,决定撤销注册的,将处理结果告知本人并进行批准撤消注册前的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并收回《注册证书》。

  六、申报时间

  申报注册的材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随时受理。

  七、注册费用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和执业印章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执行。注册费收费标准每人50元人民币。

  八、执业

  (一)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的香港居民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应的执业活动。

  (二)香港居民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接受当地建设行政机关和注册管理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九、继续教育

  获准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香港居民,应按规定参加内地的继续教育培训,完成本专业继续教育课程与学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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