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取得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香港居民在粤注册执业的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注字[2008]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市政、公用事业、环卫、园林)局、房管局:
现将《取得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香港居民在粤注册执业的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取得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香港居民
在粤注册执业的试点管理办法
为落实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取得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香港居民在粤注册执业的管理,根据
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暂行办法》,制定本试点管理办法。
一、申报注册条件
(一)取得香港规划师学会与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互认《证书》;
(二)受聘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一个经工商登记的城市规划编制、咨询等机构;
(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二、申报注册程序
注册城市规划师申请注册分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撤销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进入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www.gdzczx.com)登录“香港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注册管理系统”,下载、填写、打印相应的申请表,再将注册申报材料交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人的注册申报材料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系统上报),报送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地址、咨询电话见注册管理系统)。
(三)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理注册申报材料后,由广东省建设厅审批。对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申请变更注册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审批完成后进行公示,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核发广东省建设厅颁发的《香港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城市规划师在粤注册证书》(以下称《注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