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含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上级下达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财政部门领导或业务科交办需要评审的其它项目。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三)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
(四)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财政部门有关业务科确定评审项目后,以《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评审中心,并明确评审重点、时限及有关要求;
(二)评审中心制定评审计划,安排评审人员;
(三)评审人员熟悉工程项目情况,提出拟请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详细的评审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评审人员到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评审中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评审结论征求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中心的评审结论认真核阅,并提出书面意见;
(七)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未经评审中心评审,财政部门不予批复项目竣工决算。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有关业务科应履行的职责:
(一)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及有关项目投资计划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二)向评审中心下达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协调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建设单位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