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含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上级下达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财政部门领导或业务科交办需要评审的其它项目。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三)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

  (四)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财政部门有关业务科确定评审项目后,以《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评审中心,并明确评审重点、时限及有关要求;

  (二)评审中心制定评审计划,安排评审人员; 

  (三)评审人员熟悉工程项目情况,提出拟请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详细的评审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评审人员到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 (六)评审中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评审结论征求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中心的评审结论认真核阅,并提出书面意见;

  (七)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未经评审中心评审,财政部门不予批复项目竣工决算。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有关业务科应履行的职责:

  (一)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及有关项目投资计划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二)向评审中心下达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协调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建设单位的关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