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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五)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书、实施方案、商业计划书的评审;

  (六)专项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专项支出;

  (七)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中心工作、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以及决算审核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下达年度评审计划。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各项招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工程量清单等的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使用研发基金、科技三项费、技改财政贴息、土地开发整理、国土资源大调查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核查;

  (七)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

  (八)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审计划,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

  (二)向项目承办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承办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开展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

  (五)审查项目承办单位的财务状况;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承办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承办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项目承办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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