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五)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书、实施方案、商业计划书的评审;
(六)专项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专项支出;
(七)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中心工作、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以及决算审核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下达年度评审计划。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各项招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工程量清单等的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使用研发基金、科技三项费、技改财政贴息、土地开发整理、国土资源大调查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核查;
(七)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
(八)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审计划,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
(二)向项目承办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承办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开展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
(五)审查项目承办单位的财务状况;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承办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承办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项目承办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