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8〕12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监管职能,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盟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评审与审查,以及对使用政府性基金、技改贴息、科技三项费和其他财政专项支出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财政投资项目的选定、预算指标的建立(下达)、项目进度款项的支付、财政投资项目结算以及国有资产的交付使用入账登记,都必须在评审的基础上进行,即出具评审报告后实施。
第五条 全盟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