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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监督牛奶质量状况,按照有关标准及质量检验规程检查鲜奶质量;

  (三)监督器具环境消毒状况,指导和监督奶站落实卫生防疫消毒措施;

  (四)监督冷链设施运转状况,指导生鲜乳收购站加强设施设备维护;

  (五)监督销售、运输情况。

  第二十四条 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必要时组织农牧业、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生鲜乳收购与销售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牧业部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要完整记录、保存举报事项。对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要及时答复;对超出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部门要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三)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和销售者在发生生鲜乳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

  (四)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

  (五)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收购生鲜乳;

  (六)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私自运输的,由旗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

  第二十八条 未建立购销台帐和各项管理制度的,由旗县市(区)农牧业、质量监督、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并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未建立专门检验室和未购置检验设备、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明和技术资格证书的,由旗县市(区)农牧业、质量监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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