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八条 生鲜乳收购站要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要尽快向乳制品加工企业(奶畜养殖场)托管、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收购、奶牛养殖户入股等形式过渡。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过渡办法。过渡期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生鲜乳收购实行许可制度。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生鲜乳收购站建设符合奶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养殖小区(场)及专业村的奶牛存栏100头以上可建站,存栏超过400头以上可增建新站,存栏500头以上必须增建新站;
(二)符合环保要求,生鲜乳收购站25米范围内没有污染源,奶站具备排泄物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系统;
(三)生鲜乳收购站奶畜活动场地不得少于挤奶厅面积的2倍;
(四)有标准化挤奶厅和挤奶设备。标准化挤奶厅建设面积400平方米以上,挤奶设备必须是管道式国标产品;
(五)挤奶厅要有供暖供热系统,有温水冲洗乳房乳头设备;
(六)具备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七)具备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八)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
(九)有卫生许可证和动物卫生防疫合格证;
(十)有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制度、卫生消毒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十一)有购销台帐制度,有收奶、销奶、消毒、检测制度;
(十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生鲜乳收购许可证需提交相关材料(一式两份):
(一)生鲜乳收购申请书、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批表;
(二)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合作社法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照片;
(三)注册资金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