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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职责分工》的通知

  处罚种类: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7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处罚种类: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76、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77、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78、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测绘活动,限期补办测绘项目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79、生产、存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地或者场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建造可能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2项)
  1、收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从批准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二年未开工建设的,规划部门应当收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2、收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经审批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建设的,应当在期满前二个月内办理续期手续;未办理续期手续又逾期未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收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文件。”
  3、开工验线和竣工测量
  法律依据:
  (1)《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开工前进行验线。地下管线工程除开工验线外,还要在复土前进行竣工测量。验线和竣工测量由规划部门组织实施。”
  (2)《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个人建造住宅应当在工程竣工一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到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房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证明。”
  4、查封违法建设工程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对拒不执行停止施工、停止工程投入使用决定的建设工程,规划部门可对建设工程予以查封,有关单位停止供水、供电。”
  5、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决定,继续强行施工的,由规划部门拆除继续违法建设的部分,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6、责令退还用地,拆除违法建筑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中小学用地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侵占中小学校用地、改变中小学校用地性质或者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兴建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的,由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用地、拆除违法建筑。”
  7、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房屋修缮审批、检查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第十四条“对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的房屋进行修缮,其修缮人应当提出方案,报市规划部门批准。市规划部门有权对修缮工程进行检查。”
  8、在保护建筑保护地带和保护街区内挖掘道路敷设地下管线审批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第十五条“在保护建筑保护地带和保护街区内挖掘道路敷设地下管线,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提报挖掘计划,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9、改变公有房产的保护建筑使用性质审核、责令调整使用性质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第二十三条 改变公有房产的保护建筑使用性质,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房产等有关部门批准;改变非公有房产的保护建筑使用性质,应当报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
  本条例施行前未经批准改变保护建筑使用性质,经公安消防部门和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认定影响保护建筑安全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产权人、使用人限期调整使用性质。 10、拆建保护界面主体建筑保护方案审批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第二十五条“确因特殊需要拆建保护界面主体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提报由甲级设计单位编制的界面保护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11、在保护街道上设置广告或者暂设工程审核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第三十条“因特殊需要在保护街道上设置广告或者暂设工程,应当报市规划部门审核后,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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