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职责分工》的通知

  处罚种类:罚款、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65、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66、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测绘活动,限期补办测绘项目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67、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8、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9、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罚款、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
  70、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2、《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71、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恢复原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2、《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72、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73、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74、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