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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职责分工》的通知

  50、在集镇、村屯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或者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严重影响集镇、村屯规划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拆除、没收违法财物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集镇和村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或者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权限按下列规定处罚:(一)严重影响集镇、村屯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51、在集镇、村屯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或者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影响集镇、村屯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集镇和村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或者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权限按下列规定处罚:(二)影响集镇、村屯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违法建设个人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处以罚款,对违法建设单位工程总造价的1%以上3%以下处以罚款。
  52、个人建造住宅,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工程总造价7%处以罚款。
  53、个人建造住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按工程总造价5%处以罚款。
  54、个人建造住宅,超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建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超建部分、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三)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超建部分,并按超建部分工程总造价7%处以罚款。
  55、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公厕、垃圾压缩间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配建、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新的建设项目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公厕、垃圾压缩间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配建。限期内仍未配建的,处以配建工程100%的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新的建设项目。
  56、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处罚种类: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57、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58、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59、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2、《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审核擅自公布地理信息数据的,责令消除影响,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0、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6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62、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63、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64、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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