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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职责分工》的通知

  32、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原有建筑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原有建筑物的,规划部门不得审批拟建项目,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收回其土地使用权,规划部门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改、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规划部门限期整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5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处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7的罚款。
  34、违法建设工程和直接参与违法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对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直接参与违法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由规划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5、擅自对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的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修缮方案进行修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擅自对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的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修缮方案进行修缮的,处以修缮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6、改变保护建筑附属设施和庭院、绿地用途的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改变保护建筑附属设施和庭院、绿地的用途,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7、擅自动迁、迁移或者拆除保护建筑的
  处罚种类:罚款、不予审批拟建项目、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擅自动迁、迁移或者拆除保护建筑的,处以保护建筑房屋评估价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不予审批拟建项目,并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38、擅自拆改非公有房产保护建筑主体结构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擅自拆改非公有房产保护建筑主体结构的,处以5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9、擅自改修、改建、增设、拆除与非公有房产保护建筑主体结构相连接设施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五)擅自改修、改建、增设、拆除与非公有房产保护建筑主体结构相连接设施设备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0、擅自改变非公有房产保护建筑使用性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擅自改变非公有房产保护建筑使用性质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1、在保护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擅自安装影响保护建筑使用寿命的动力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七)在保护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擅自安装影响保护建筑使用寿命的动力设备,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2、擅自拆建保护界面的主体建筑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界面保护方案进行拆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八)擅自拆建保护界面的主体建筑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界面保护方案进行拆建的,处以拟建工程投资总额50%以上80%以下的罚款。
  43、擅自在保护街道上设置暂设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九)擅自在保护街道上设置暂设工程,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4、拆除保护街坊内有特色的传统民居及附属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十)拆除保护街坊内有特色的传统民居及附属设施的,处以传统民居及附属设施评估价值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45、擅自翻建保护街坊内有特色的传统民居及附属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翻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十一)擅自翻建保护街坊内有特色的传统民居及附属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翻建的,处以翻建工程造价30%的罚款。
  46、翻建、扩建保护街坊内非传统民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十二)翻建、扩建保护街坊内非传统民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处以工程造价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47、在保护建筑上及其临街立面周围10米内或者保护界面上设置广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第三十九条 在保护建筑上及其临街立面周围10米内或者保护界面上设置广告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8、在建制镇内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或者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建制镇规划的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没收违法财物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或者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权限按下列规定处罚:(一)严重影响建制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9、在建制镇内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或者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影响建制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或者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权限按下列规定处罚:(二)影响建制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违法建设个人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处以罚款,对违法建设单位工程总造价的5%以上7%以下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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