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第
三十条 在保护街道上不得设置广告、暂设工程、临时商服用房。因特殊需要在保护街道上设置广告或者暂设工程,应当报市规划部门审核后,办理审批手续。
(二)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共79项)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二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二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3、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二条第二款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四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对城市规划有一定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七的罚款。
3、《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
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一)经规划部门定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经开工验线进行建设的;
5、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6、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7、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8、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未经批准在城市建设控制区内建设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全部拆除、部分拆除或者没收。限期部分拆除的,责令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7%的罚款:(一)在城市建设控制区内建设的;
10、与相邻建筑物不符合日照间距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全部拆除、部分拆除或者没收。限期部分拆除的,责令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7%的罚款:(二)与相邻建筑物不符合日照间距规定的;
11、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或者堵塞防火通道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全部拆除、部分拆除或者没收。限期部分拆除的,责令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7%的罚款:(三)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或者堵塞防火通道的;
12、影响城市景观无法采取其他改正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全部拆除、部分拆除或者没收。限期部分拆除的,责令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7%的罚款:(四)影响城市景观无法采取其他改正措施的;
13、占用城市规划道路和现状道路用地、公路控制用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全部拆除、部分拆除或者没收。限期部分拆除的,责令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7%的罚款:(五)占用城市规划道路和现状道路用地、公路控制用地的;
14、占压地下管线工程,挤占地下管线路径,影响地下工程设施功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全部拆除、部分拆除或者没收。限期部分拆除的,责令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7%的罚款:(六)占压地下管线工程,挤占地下管线路径,影响地下工程设施功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