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依据、职责分工》的通知

三、行政执法内容

  (一)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共4项)
  1、城乡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审查同意,并发给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和个人方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报请批准设计任务书。
  (3)《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审批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地级、县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2、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有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审批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城乡建设工程规划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3)《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审批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十四条“规划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工程: (一)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公共园林绿地、雕塑工程建设;(六)集贸市场、商服网点、测量标志、交通设施、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七)临街原有建筑物门面装修、改修工程和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外设置广告、灯饰化工程;(八)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工程。
  (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外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法律依据:
  (1)《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户外广告管理职责:(一)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在城市道路和广场红线外(含占压红线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监管工作。
  (2)《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规划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工程:(七)临街原有建筑物门面装修、改修工程和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外设置广告、灯饰化工程;
  (3)《哈尔滨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广告样稿和下列证明文件:(五)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以下审批手续:2、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外设置的,提交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