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尾矿库治理项目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建〔2008〕436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河南省尾矿库治理项目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河南省尾矿库治理项目及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8号)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8〕27号精神,为保证尾矿库治理项目有效实施,确保尾矿库治理补助资金筹集到位和安全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履行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尾矿库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尾矿库闭库及治理费用主要由企业承担,无主库安全治理费用由本(级)地方政府承担。上级财政根据尾矿库治理实施情况给与适当补助或奖励。
第四条 尾矿库治理资金管理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补助或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尾矿库治理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六条 省财政将补助或奖励的尾矿库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省辖市和有关县(市)财政部门,省辖市和有关县(市)根据批准的尾矿库治理初步设计和立项报告书,具体进行计算分配。地方政府必须落实责任制,与企业和无主库治理单位签订治理合同,确保列入名单的尾矿库(附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章 资金核拨
第七条 尾矿库治理项目省级补助或奖励资金,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下达到省辖市和有关县(市)财政局,省辖市和有关县(市)财政局对省厅拨付的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治理资金,按工程进度直接拨付到项目治理实施单位,对县(市、区)属项目的补助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对省、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治理资金,按工程进度直接拨付到项目治理实施单位。
第八条 省财政厅将尾矿库治理资金下达各市财政局后,各市财政局应对列入尾矿库治理项目名单的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及时报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