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安监管一〔2008〕549号)
各有关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河南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河南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精神,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尾矿库治理项目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明确工作程序,保证全省尾矿库专项治理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所有存在隐患的尾矿库进行全面治理,消除危库、险库、病库,停用尾矿库必须达到安全条件或依法闭库,对下游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要建立坝体位移预警系统;治理后继续运行的尾矿库要安装尾矿库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通过专项治理,使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状况得到根本改善,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行。
时间要求:全省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自2008年12月全面启动,危及下游居民生产、生活设施安全的尾矿库治理工作必须在2009年5月1日前(汛期前)完成,其余有隐患的尾矿库治理工作在2009年底前完成。
二、职责分工
尾矿库治理企业和政府指定的无主库治理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是实施尾矿库治理工作的主体,负责项目申报、设计、招标、监理、施工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政府指定的无主库治理单位应是政府部门以外的实体。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尾矿库治理工作负有监管主体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审批、合同签订、工程验收等工作。
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实行严格目标管理,省人民政府与有治理任务的省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省辖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确保尾矿库治理工程按期保证质量完成并保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三、项目资金
1.无业主尾矿库和破产企业尾矿库。是指历史遗留的和企业已经破产无业主管理的尾矿库,这类尾矿库由各级政府指定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工作,其治理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县属以下企业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按5:3:2比例分摊,市属企业省、市两级政府财政按5:5分摊。无业主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破产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破产裁决文书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