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门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尾矿库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监察,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尾矿库设计、评价、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执业准则进行设计、评价、施工、监理、检测检验,并对作出的结果负责。
二、严格整治尾矿库,依法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七)分级实施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属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尾矿库的安全专项整治,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其他尾矿库的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尾矿库安全监管联合工作机制,组织安全生产监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环保等部门,对非法建设库、违规运行库和超期服役库、停产停用库中的危库、险库、病库以及需要闭库的尾矿库进行专项整治,限期解决尾矿库存在的历史遗留隐患。
(八)尾矿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
1.新建、改建、扩建(含尾砂回采利用)尾矿库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施工的;
2.生产运行尾矿库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验收手续的,或者存在排水、排渗、泄洪系统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违规在尾矿库内采砂、二次回选、回水利用等的;
3.超期服役库、停产停用库中的危库、险库、病库以及需要闭库的尾矿库。
(九)各级政府要组织做好整治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库、生产运行尾矿库存在的问题,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对危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产、组织抢险;对险库、病库,责令限期消除险情。对长期停产停用的无主尾矿库,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单位实施闭库。
尾矿库整治期间,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库区下游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当地政府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实施有效的避险措施。
对存在重大隐患但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停产整治的尾矿库,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吊销有关证照。
三、完善措施,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十)建立尾矿库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按照采矿量或者尾矿量每吨8元的标准按月提取安全费用,用于矿山采矿及尾矿库的隐患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