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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技术规划的通知


  3.5.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炉灶的上方或沿烟囱等发热部位敷设,厨房排气扇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

  3.6. 电线在吊线盒内应打结,线结应不小于吊线盒的出线孔。

  3.7. 照明灯具不应靠近可燃物设置,当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功率≥60W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当小于0.5m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3.8. 严禁用纸、布或其它可燃物制作灯罩。

  3.9. 灯具的正下方不应堆放可燃物品。

  3.10. 村民住宅中不应设置生产、加工等设备用电。

4.灶 改

  4.1. 引导村民改变用火习惯,有条件的将厨房移至一楼,设置四周和顶盖均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的专用厨房;或在原堂屋侧利用不燃材料硬化一块做厨房。

  4.2. 取消原堂屋中央的火塘,要求保留的必须对火塘周围(半径不小于1.0m)用水泥、三合土等不燃材料进行硬化处理,厚度不应小于12cm;火塘、炉灶上方2.0m范围内的楼板应当用不燃材料隔挡、保护。

  4.3. 鼓励有条件的村民使用沼气或液化石油气。使用柴草作燃料时,应改用节柴灶,炉灶应靠外墙布置,紧靠炉灶的外墙应为砖墙或其它不燃材料,炉灶与可燃物体相邻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24cm。炉灶周围地面1.5m范围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4.4. 炉灶与可燃物或柴草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周围宜备有适量的消防用水。

  4.5. 烟囱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24cm,厨房若瓦房时,烟囱应高出尾橼50cm以上;若是草房时,烟囱排烟口应高出屋脊不小于50cm,在吊顶至屋面层范围内应用非燃烧材料砌抹严密。

  4.6. 使用沼气的地方要保证通风良好,输气管线与灶具火孔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2m,防止被火烧或烘烤过度造成的管线损坏及沼气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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