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炉灶的上方或沿烟囱等发热部位敷设,厨房排气扇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
3.6. 电线在吊线盒内应打结,线结应不小于吊线盒的出线孔。
3.7. 照明灯具不应靠近可燃物设置,当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功率≥60W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当小于0.5m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3.8. 严禁用纸、布或其它可燃物制作灯罩。
3.9. 灯具的正下方不应堆放可燃物品。
3.10. 村民住宅中不应设置生产、加工等设备用电。
4.灶 改
4.1. 引导村民改变用火习惯,有条件的将厨房移至一楼,设置四周和顶盖均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的专用厨房;或在原堂屋侧利用不燃材料硬化一块做厨房。
4.2. 取消原堂屋中央的火塘,要求保留的必须对火塘周围(半径不小于1.0m)用水泥、三合土等不燃材料进行硬化处理,厚度不应小于12cm;火塘、炉灶上方2.0m范围内的楼板应当用不燃材料隔挡、保护。
4.3. 鼓励有条件的村民使用沼气或液化石油气。使用柴草作燃料时,应改用节柴灶,炉灶应靠外墙布置,紧靠炉灶的外墙应为砖墙或其它不燃材料,炉灶与可燃物体相邻部位的壁厚不应小于24cm。炉灶周围地面1.5m范围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4.4. 炉灶与可燃物或柴草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周围宜备有适量的消防用水。
4.5. 烟囱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24cm,厨房若瓦房时,烟囱应高出尾橼50cm以上;若是草房时,烟囱排烟口应高出屋脊不小于50cm,在吊顶至屋面层范围内应用非燃烧材料砌抹严密。
4.6. 使用沼气的地方要保证通风良好,输气管线与灶具火孔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2m,防止被火烧或烘烤过度造成的管线损坏及沼气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