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
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技术规划的通知
(桂发改投资〔2008〕919号)
柳州、桂林、百色、河池市发展改革委、建设局、水利局、消防支队:
《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项目改造技术规划》已经我区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技术规范
1.总 则
1.1. 为了深入推进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的实施,消除火灾隐患,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技术规范。
1.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农村地区50户以上的连片木结构房屋村寨的防火改造工作。村寨防火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消防安全实际需要,正确处理民族习俗、历史传统与消防安全的关系,结合村寨规模、建筑物性质、地理环境等因素,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1.3. 连片木结构房屋村寨应合理规划进行水改、电改、灶改和寨改,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加强消防宣传和管理,鼓励有条件村民进行房改,改变现有房子结构,提高耐火等级。
1.4. 村寨防火改造除应符合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范。
2.水 改
2.1. 水改工程宜结合人畜饮水工程实施。
2.1.1. 结合人畜饮水工程实施的水改工程,供水量应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和村寨防火消防用水需求,严格按照国家水利部颁布的《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执行。
2.1.2. 水改工程设计的审批,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技术审批权限,进行分级审批。各级审批部门在技术审查时应邀请同级消防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