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0日前,各市完成避难场所登记工作。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建立健全避难场所备案制度,记录各避难场所的面积、容积、位置以及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配备情况,报我厅统一编号登记,并按照我厅的总体部署,在避难场所统一公布挂牌。
2、避难场所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10年12月31日前,有关城市完成避难场所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应分年度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有关城市应按照城市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的要求,加快避难场所供水、供电、排污、厕所等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
二、勘察设计方面
(一)实施抗震设计新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已于2008年7月新发布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以下简称“新标准”),各市要认真做好新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工作,加强组织学习和宣传培训,同时,要做到正确理解、严格执行、监管到位,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二)适当提高抗震设防标准。鉴于南宁市被列入国家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城市,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市被列入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勘察设计单位对上述城市的工程建设,以及全区各地学校、医院、幼儿园、儿童和老年人福利机构、疾病控制中心、广播、电视、电影、通信等公共建筑,城镇供水、燃气等生命线工程,均宜按当地抗震设防标准提高1个烈度进行勘察设计。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应逐步扩大提高1度设防建筑的区域和范围。
(三)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性能。研究、引进各地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包括农村建筑抗震实用新技术),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结合建筑节能及墙体材料革新政策,限制或禁止使用预制楼板、预制楼梯、悬浮楼梯,限制砖混、砖木建筑的使用范围。
(四)从严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根据《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和《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的规定,我厅将继续抓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以下简称“超限专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超限专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