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建设系统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桂建设[2008]20号)
为了进一步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对防震减灾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建设系统防震减灾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管理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方面
(一)加强城市防震减灾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
1、加快城市防震减灾专项规划的编制。2009年6月30日前,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等城市完成城市防震减灾专项规划的编制,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中。其他城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包括城市防震减灾篇章,对城市地震灾害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对城市易发生的灾害类型、发生位置、地理环境等进行分析,科学指导城区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的防震减灾工作和避震疏散、地震次生灾害防御等工作。
城市防震减灾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按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对城市易发生的灾害类型、发生位置及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城市规模、人口密度等进行分析,对城市的防灾避险功能进行评估,对城市建(构)筑物的抗震等级、密度、高度及分布进行控制,对避险场所的面积、容量、分布及配套的基础设施做出具体规划和要求,并提出避震疏散、预防次生灾害、生命线工程、医疗救护、物资供应、防震减灾管理等方面的相应措施,使城市建设满足防震减灾要求,使城市防震减灾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
2、加强城市防震减灾专项规划的审查。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有城市防震减灾篇章,作为强制性内容审查。在城市防震减灾专项规划中,涉及应急避难场所的布局、总量等相关指标的规划要求,作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实施,作为工程规划许可的必具的规划条件。
(二)开展避难场所备案和配套设施建设工作
1、建立健全避难场所备案制度。避难场所指在预警信息发布或突发事件发生后,公众躲避灾难、临时生活和暂时避险的场所。一般建设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平坦空旷地上,如公园、公共绿地、广场、体育运动场等;设有各类应急功能区,配套相应应急救助设施,储备应急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