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建科[2008]44号)
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根据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530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本细则中的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