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两个月内,由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按照《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的具体规定,委托国家级或省级能效测评机构,根据该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资料,并辅以部分现场抽查检测数据,出具该建筑的能效测评与理论值标识报告。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通过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向广西建设厅提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广西建设厅委托广西建设厅科学技术处复核后依据建筑能效理论值核发建筑能效测评理论值标识。该标识有效期一年。
(二)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获得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理论值标识的民用建筑,由出具该建筑的能效测评与理论值标识报告的能效测评机构,对该建筑的实际耗能与用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现场连续实测,并出具该建筑的能效实测值标识报告。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通过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向广西建设厅申请更新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广西建设厅委托广西建设厅科学技术处复核后依据建筑能效实测值核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核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该标识有效期五年。
第十二条 建筑所有权人应将获得的能效测评标识在建筑物明显位置张贴。
第十三条 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建筑能效测评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重新申请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一)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二)主要用能设备更新置换;
(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有效期结束。
第十五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可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一)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
(二)对建筑能效标识有异议的;
(三)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诉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建设单位和其能效测评机构出具必要的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