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建科[2008]47号)
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行为,结合广西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广西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贯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行为,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