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工作的通知
(德政办字〔2008〕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提高城市综合防御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二、市政府地震部门和各县(市、区)地震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我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四、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抗震设防要求,并标明抗震设防标准,否则,各级发改、规划、财政、建设、国土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地震小区划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
六、下列建设项目(见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重大建设项目;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四)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七、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手续,由建设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土地证及复印件、抗震设防依据、项目立项书或平面设计图到政务服务中心地震局窗口办理。
八、对违反《通知》规定的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由地震主管部门,按照《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
五十一、
五十二条,中国地震局第七号令《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