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厅〔2008〕33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安徽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2月31日

  安徽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国家七部委《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49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全省范围内省及省以下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科研机构除外)适用本办法。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任何部门不得越权审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