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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城市义务教育免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城市义务教育免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学校:

  为做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工作,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政策自2008年秋季开学开始实施,享受免除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所有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校学生。免除杂费标准:初中每生每年340元,小学每生每年290元。

  2、免除杂费所需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按照免除学杂费资金 的50%安排奖励资金。省里承担的部分,省和长春市按50%的比例分担。长春市分担的部分,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级财政承担。

  3、免除杂费实行直接向学生免除、财政同步补助的办法,杂费不得先收后退。改制学校收取择校生择校费的,要按照补助标准退还给择校学生。财政部门要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拨付效率,不能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学校正常运转。

  4、免除杂费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并逐步提高,严禁将免除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坚决防止“挤出效应”。

  5、财政安排的免除杂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学校基建等方面的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6、中小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管理程序,厉行节约,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免除杂费政策实施后,学校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寄宿学生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各项收费,不得将免收的杂费变通为其他任何形式收费。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开展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和各项基本办学支出,一律在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向学生收费来解决。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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