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工作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8〕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含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市建设用地增加挂钩试点,下同)有关规定和政策,进一步优化我市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拓展建设用地指标渠道,市政府确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是按照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农用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农用地),其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与非农建设新占土地指标进行等量交换的行为。开展好用地指标置换工作,对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土地利用特别是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解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指标和空间不足,增强用地指标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省级规划初稿已编制成形,预计我市到2020年可使用的建设用地指标十分有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用地需求矛盾较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要求,积极推进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工作,保障全市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建设用地需求。
二、全面启动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
各县(市、区)要根据《德州市建设用地置换规划》(2006-2020)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好建设用地置换工作,全面启动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要建立“领导协调、项目运作、资金保障、指标转换”工作机制,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开展农村建设用地置换,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请农民全程参与和监督,保障其合法权益。要把农村建设用地置换与治理空心村、迁村并点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民居住环境质量。对农民建新与拆旧中节约出的土地作为置换指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中心村、小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对剩余的置换指标可用于城市建设。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原则用于本县(市、区)范围内。确有指标剩余的,经上级政府批准,可按照市场原则进行指标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