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的政府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德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装修、装饰等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环保,园林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国债、政府融资资金,城市资产经营收入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批和下达,工程采购全过程监管,资金的支付,信息公告,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行政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