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和出租、出借、承包经营等的部门、单位所获得的收益要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入股、联营、合资、出租、出借、承包经营等的必须依法签订协议或合同,作为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法律凭据。续签、变更的协议或合同须先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实行决算报告制度,年终各部门、单位要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收支情况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相关的财政法规、规章,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该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收缴单位投出的资产及所得收益,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处理。
(一)不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部门预算和缴入非税收入专户管理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