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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意见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意见
(穗府办[2008]6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中心镇:

  为理顺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充实和完善机心镇政府的机构和功能,保障并促进中心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粤府[2003]57号)、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4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建设的决定》(穗字[2004]3号)等文件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花都区花东镇、番禺区大岗镇、萝岗区九龙镇、增城市新塘镇等4个中心镇进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思路和原则

  指导思想:立足于广州市情,切实转变机心镇政府职能,强化镇政府引导、服务和协调功能,把镇政府职能逐步转移到公共行政管理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上来,逐步完善中心镇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和社会环境。充分发挥中心镇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平台、承接中心城区富余资源转移和促进解决“三农”问题的作用,作为广州“卫星城”对现代化大都市建设的辅助作用。

  总体思路:区、县级市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工作,能依法委托的实行委托;不能委托的,通过充实现有派驻机构职能、增设派驻机构、加强中心镇的指挥协调等措施实现管理前移;既不能实行委托又不能设立派驻机构的,建立职能部门与中心镇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

  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重心下移。通过委托行政执法工作、扩大派驻机构职权、增设派驻机构等一系列措施,依法扩展中心镇政府、派驻机构等执法系统末端组织的职权,增强一线执法力量,实现执法监管重心下移,改善执法监管效果。

  (二)坚持条块结合。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告知回复等工作机制,由中心镇政府对职能部门及其派驻机构的执法工作行使协调、监督职能,使执法工作从单纯的以“条”管理的体制转变为“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以达到沟通流畅、配合密切的管理效果。

  (三)坚持权责一致。要通过改革改变权责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在委托执法、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等措施中,应当明确中心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责任,切实落实执法责任制,防止相互推诿,按照职责分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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