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德政发〔200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险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2003〕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高保障水平
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8万元调整为5万元;(二)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个人负担比例降低1个百分点。参保职工在一、二、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各分段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普遍降低1个百分点(不含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下不执行起付标准的个人负担比例);(三)职工因病转移到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个人首先负担比例由15%降低为10%。
二、调整大额医疗救助社会统筹金筹集和支付标准,增强大病保障功能
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社会统筹金筹集和支付标准调整如下:(一)大额医疗救助社会统筹金的筹集标准由每人每年72元,调整为每人每年84元,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退职人员)各缴纳42元,缴纳方式不变;(二)大额医疗救助社会统筹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3万元调整为18万元;(三)纳入大额医疗救助社会统筹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20%降低为15%。
三、加收过渡性医疗保险费,平衡参保单位负担,积极应对参保职工老龄化问题
为平衡参保单位负担,应对参保人员老龄化对医疗保险带来的压力,对退休比例相对较高的单位,在规定的缴费比例基础上,适当加收过渡性医疗保险费,以增加基金筹集总量,增强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过渡期限视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由市劳动保障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退休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超过平均比例的单位,按超出比例的退休人数(不足1人按1人计算),由参保单位以统筹地区退休人员上年度人均养老金的4%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费,与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