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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挖潜盘活存量土地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二)严格土地转让审查。为切实防止炒买炒卖土地,凡取得土地使用权不满3年的,原则上不得转让土地,确需转让的,当地政府(管委会)有优先收购权,放弃收购的,应在当地政府(管委会)主导下进行转让。转让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和契税的属违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三)加强存量建设用地监督监管。凡已纳入闲置、空闲、低效利用土地处置范围的所有建设用地,在未经处置前,或虽经重新投资改造达不到当前节约集约用地标准,未经验收通过的,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已经设定抵押登记的,到期后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展期。对已经接到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整改的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又不积极配合市、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税按法定最高标准征收。
  (四)闲置费征缴管理。对依法征收的土地闲置费,按“收支两条线”必须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在国务院、省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按市、县(市)、乡(镇)分别20%、50%、30%的比例分成,主要用于土地复垦、农田改造、土地闲置调查确认等有关支出。
  (五)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各行政管辖范围,具体负责闲置、空闲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整顿工作,各相关部门,纪检监察、法院等全力配合。
  三、多措并举,建立预防闲置土地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存量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县(市、区)要成立由分管副县(市、区)长任组长,监察、国土、建设、规划、财政、法制办、房管、税务、法院、金融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闲置空闲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国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存量建设用地,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在未完成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程序、未依法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证书注销程序、未明确宗地详细规划条件前,不得组织出让活动。要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形成建设用地条件,缩短土地开发周期。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程序而直接供应土地。
  (三)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规模。各县(市、区)要优化开发区用地布局和结构,统一规划建设各类基础设施,集中部署仓储、行政办公、居住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除旅游度假区外,各类开发区中生产性用地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开发区总用地规模的70%。鼓励社会资金和各类开发企业多渠道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引导中小项目企业租赁和购买。对工业用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低于5000万元的中、小型项目,原则上采用中、短期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年期不高于20年。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或用地面积小于0.67公顷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得单独供地。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市区驻地宗地规模不得超过15公顷,其他县(市)不得超过1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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