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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挖潜盘活存量土地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

  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扫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出让合同,注销土地登记。
  (二)空闲土地处置
  除闲置土地外,处于空闲状态的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无主地、废弃地和因单位撤销、迁移和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可认定为空闲土地。
  对不能或没有依法确定为集体所有以及不能或没有依法确定给单位、个人使用的土地,可认定为无主地,属国家所有。
  对因生产、建设活动挖损、塌陷、压占(生活垃圾和建筑废料压占)、污染或自然灾害损毁等原因而造成的目前不能利用的土地可认定为废弃空闲地。对已废弃的空闲地,应书面通知造成废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限期恢复原状,对确实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开发改造使用。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纠正、使用的,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
  因单位迁移、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空闲土地,依法由市、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
  (三)低效利用土地处置
  对虽进行开发建设,但建成后连续1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建筑密度、容积率达不到行业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的,可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
  对各类低效利用土地,可采取责令限期开工,鼓励企业腾笼换业改变投资方向等方式进行挖潜盘活,土地使用权人也可采取以地招商,实现“零增地”引资集约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6个月内采取各种措施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凡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经验收仍达不到节约集约利用标准的,市、县政府可通过协议方式予以收购,收购价格与空闲土地收购价格相一致。
  二、强化责任,规范管理
  (一)严格程序,加快已批未供土地供应。对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但尚未供地的,符合划拨目录的,可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以划拨方式供地。进一步加强划拨土地供应管理,凡划拨用地进行公示后,方可办理划拨供地审批。凡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工业等经营性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中属工业用地的,严格执行国家最低价格标准;其他土地公告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供应要重点保障民生工程及重点项目,2008年底前供地率达到90%以上,今后对已批新增建设用地,要按照规定及时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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