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退二”产业基地有关规划已经批准,“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符合有关规划要求。
(三)“退二”产业基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已通过审查。
(四)“退二”产业基地已明确承接“退二”企业的用地规模和四至范围并确保用地需求。
(五)按照现有投资管理规定,审批或核准类“退二”产业基地项目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并经有关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类“退二”产业基地项目需经有关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的安排原则。
(一)每个“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所在区(县级市)政府按核定的补助资金1:1进行配套,其中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每个“退二”产业基地项目原则上补助一次。
(三)优先安排2009年前能够提供“退二”用地的“退二”产业基地项目。
(四)对市政府重点扶持的区(县级市)在补助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
(五)补助资金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补助资金计划,按项目建设进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支付。
(六)市发展改革部门在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可以根据“退二”产业基地项目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退二”产业基地管理机构要建立“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补助资金专用帐户,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二)在建“退二”产业基地项目使用当年安排的补助资金有结余的,结余资金年终可结转到下一年度在该项目中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凡使用补助资金的“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要严格按照核准报告和批复内容建设,凡有调整的,需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退二”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退二”产业基地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市发展改革部门可视具体情况报经批准后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