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8]6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广州市“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退二”产业基地管理,加快“退二”产业基地建设,为我市“退二”企业搬迁创造条件,根据《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穗府[2008]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二”产业基地是指由市政府确定的承接“退二”企业的产业基地。本办法所称“退二”产业基地项目是指有关区(县级市)政府在“退二”产业基地中划定的用于承接“退二”企业区域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创新服务平台项目以及“退二”产业基地中与“退二”工作有关联的相关项目。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穗府[2008]8号)中规定的“退二”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退二”产业基地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审核“退二”产业基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提出补助资金安排意见、编制和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第四条 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要成立“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的组织管理,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并负责补助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要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退二”产业基地的开发建设,具体如下:
(一)编制“退二”产业基地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按规定报批。
(二)组织编制“退二”产业基地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按规定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