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德政发〔200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推进全市红十字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
《红十字会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标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公民道德实践活动的重要依托。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对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将红十字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依法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
(一)理顺县级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各县(市、区)要按照
《红十字会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31号)要求,尽快理顺红十字会管理体制,改红十字会挂靠卫生局为政府分管领导联系。各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根据红十字会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性质、职责,合理确定其规格、机构、人员编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办公场所、经费等方面切实给予保障,积极支持红十字会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好其职能作用。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各县(市、区)在理顺管理体制的过程中,要积极推进基层的红十字会组织建设,并逐步向社区、村级延伸。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在红十字会组织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认真按照
《红十字会法》、《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要求,加快红十字会组织建设。各级教育、卫生、文化系统建立红十字会组织要先行一步,以带动各级各部门的红十字会组织建设。各部门各单位红十字会组织要逐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大力发展会员,依法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