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1.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2.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3.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4.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依法参与,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5.依法实施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处分。6.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二)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规程和政策文件。
(2)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4)监督管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并办理、颁发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负责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冶金(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贸易、黄金、建材、地勘等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和行为,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6)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8)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9)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10)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11)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2)承担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2.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1)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及时制定和发布产业政策,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3)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经济贸易部门职责:
(1)充分发挥行业办公室的作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对技术改造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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