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对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按照《日照市工伤保险覆盖计划表》(附后)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计划,逐级分解指标,明确责任到人,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考核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扩面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用人单位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行业企业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认真履行社会职责。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优先解决其工伤保险问题。同时,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要按照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劳社〔2008〕2号)要求,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其改正。
(三)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费率与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紧密联系的浮动机制,支持工伤和职业病预防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引导和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减小或化解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四) 建立完善工伤保险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安监、建设等部门要建立工伤保险联合监察执法工作机制,严格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和政策,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联合监察执法工作重点,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理。在办理相关许可证前,应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进行认真审查,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
(五)重视舆论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制定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采取具体措施,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要向用人单位以及广大职工宣传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氛围;要加强对工伤保险经办人员和用人单位劳资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用人单位参保的积极性、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