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社会救助。
对因灾出现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按《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㈢ 保险。
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㈣ 火灾调查报告和经验总结。
1.火灾扑灭后,由州畜牧兽医局会同公安、林业、环保、民政、监察等部门组成火灾事故调查小组,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肇事人、受害草原面积、家畜种类和数量、珍稀野生物种的种类和数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对生态环境和生产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载入档案。
2.重大、特大草原火灾、国界线附近的草原火灾、烧入居民点、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草原火灾,由州草原防火办建立专门档案,报自治区草原防火办。
3.在火灾事件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事件评估报告,并报自治州防火指挥部、自治州应急办。
六、保障措施
㈠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充分利用公用基础通讯网络,建立纵向到村队、横向到与草原防火有关的部门的草原防火通讯网络,并建立通讯名录。
2.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结合草原防火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积极配备卫星电话、无线电台等通讯设备,建立火场应急通讯保障体系,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㈡ 应急队伍保障。
1.一切经营、使用草原的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义务扑火队,配备灭火器材,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
2.州、县市、乡镇(场)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半专业化扑火队,配备专业灭火器材,进行专业技术训练。
3.州草原防火办应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林业、卫生、环境监控等专业救援队伍加强日常联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㈢ 物资保障。
1.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结合草原防火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加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风力灭火机、防火服、运输车、野外生存等草原防火设备。
2.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对辖区可用于草原扑火应急救援抢险的物资装备、通信器材、生活必需品、工程机械等进行普查登记,与有关企业和单位签订应急物资保障协议。建立草原防火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实现紧急情况下的快速调运。
㈣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和调度,并根据草原火灾应急救援的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