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㈡ 社会救助。
  对因灾出现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按《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㈢ 保险。
  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㈣ 火灾调查报告和经验总结。
  1.火灾扑灭后,由州畜牧兽医局会同公安、林业、环保、民政、监察等部门组成火灾事故调查小组,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肇事人、受害草原面积、家畜种类和数量、珍稀野生物种的种类和数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对生态环境和生产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载入档案。
  2.重大、特大草原火灾、国界线附近的草原火灾、烧入居民点、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草原火灾,由州草原防火办建立专门档案,报自治区草原防火办。
  3.在火灾事件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事件评估报告,并报自治州防火指挥部、自治州应急办。
  六、保障措施
  ㈠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充分利用公用基础通讯网络,建立纵向到村队、横向到与草原防火有关的部门的草原防火通讯网络,并建立通讯名录。
  2.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结合草原防火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积极配备卫星电话、无线电台等通讯设备,建立火场应急通讯保障体系,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㈡ 应急队伍保障。
  1.一切经营、使用草原的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义务扑火队,配备灭火器材,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
  2.州、县市、乡镇(场)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半专业化扑火队,配备专业灭火器材,进行专业技术训练。
  3.州草原防火办应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林业、卫生、环境监控等专业救援队伍加强日常联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㈢ 物资保障。
  1.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结合草原防火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加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风力灭火机、防火服、运输车、野外生存等草原防火设备。
  2.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对辖区可用于草原扑火应急救援抢险的物资装备、通信器材、生活必需品、工程机械等进行普查登记,与有关企业和单位签订应急物资保障协议。建立草原防火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实现紧急情况下的快速调运。
  ㈣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和调度,并根据草原火灾应急救援的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