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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第一批次:火灾所在村队义务扑火队、乡镇半专业草原扑火队、相邻林场扑火队;
  第二批次:毗邻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县市草原扑火队、林业扑火队、县市武警消防扑火队;
  第三批次:州草原防火扑火队、林业扑火队、毗邻县市扑火队、州武警消防扑火队;
  第四批次:驻地部队、武警扑火队。
  ㈣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扑火过程中,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未经培训的非专业扑火人员不得直接扑打火头。
  ㈤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县市、乡镇(场)政府(场管委)应在草原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草原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㈥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
  ㈦ 新闻报道
  草原火灾信息的发布,由州草原防火办按照《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其它有关要求统一组织。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㈧ 应急结束
  草原火灾得到有效控制,火苗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达到“无烟、无火”后,扑火组向自治州防火指挥部报告情况,依据应急响应级别,由州、县市防火指挥部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后,撤出扑火队伍,并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火场;12小时后,再次检查确认无火后,依据应急响应级别,由州、县草原防火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状态,撤出看守人员。
  五、后期处置
  ㈠ 善后处置。
  1.草原火灾扑灭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制定草原改良计划,实施补播草籽等技术措施,恢复草场植被,做好人畜疫病防治和检疫。
  2.因扑救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按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和抚恤。
  3.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返还。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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