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次:火灾所在村队义务扑火队、乡镇半专业草原扑火队、相邻林场扑火队;
第二批次:毗邻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县市草原扑火队、林业扑火队、县市武警消防扑火队;
第三批次:州草原防火扑火队、林业扑火队、毗邻县市扑火队、州武警消防扑火队;
第四批次:驻地部队、武警扑火队。
㈣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扑火过程中,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未经培训的非专业扑火人员不得直接扑打火头。
㈤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县市、乡镇(场)政府(场管委)应在草原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草原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㈥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
㈦ 新闻报道
草原火灾信息的发布,由州草原防火办按照《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其它有关要求统一组织。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㈧ 应急结束
草原火灾得到有效控制,火苗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达到“无烟、无火”后,扑火组向自治州防火指挥部报告情况,依据应急响应级别,由州、县市防火指挥部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后,撤出扑火队伍,并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火场;12小时后,再次检查确认无火后,依据应急响应级别,由州、县草原防火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状态,撤出看守人员。
五、后期处置
㈠ 善后处置。
1.草原火灾扑灭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制定草原改良计划,实施补播草籽等技术措施,恢复草场植被,做好人畜疫病防治和检疫。
2.因扑救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按国务院《
草原防火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和抚恤。
3.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返还。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