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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㈠ 分级响应
  1.Ⅳ级响应:应对一般草原火灾
  ⑴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⑵ 州草原防火办接报后,立即向办公室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并向总指挥报告。
  ⑶ 州草原防火办立即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火情信息,并与事发地草原防火办保持密切联系,督促指导当地扑火工作,做好火情扩大后相应的人员、物资、车辆应急准备。
  2.Ⅲ级响应:应对较大草原火灾或超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草原火灾。
  ⑴ 州草原防火办公室接报后,由办公室主任立即向总指挥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总指挥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并向州应急委主任报告。
  ⑵ 总指挥立即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视需要组成各工作组,赴现场统一指挥协调火灾扑救。
  ⑶ 立即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划定火灾区域和受危害区域。
  ⑷ 立即开展危险区域人员、家畜的转移疏散安置,实施灾民医疗救助、生活救助。
  ⑸ 由州应急办和州草原防火办分别向自治区应急办及自治区草原防火办报告火情。
  ⑹ 国界线附近的火灾,通报州外事侨务办;县市界附近的火灾,通报相关县市。
  ⑺ 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3.Ⅱ级、Ⅰ级响应:应对重大、特大草原火灾或超出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草原火灾。
  ⑴ 自治州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接报后,第一时间向州应急委主任提出启动Ⅱ级、Ⅰ级响应建议,由州应急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Ⅰ级响应。
  ⑵ 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⑶ 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并在人力、物力、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援。
  ⑷ 地州界附近的火灾,通报相关地州。
  ⑸ 自治区人民政府指令下达或工作组到达后,在自治区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㈡ 扑火原则。
  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尊重自然规律,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点扑救、彻底消除,建防火隔离带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
  ㈢ 扑火力量的组成、调动和使用。
  实行统一指挥,就近调动,根据需要,分批次出动的原则,扑火力量使用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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