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文字综合、影像资料收集、火情、火灾数据信息汇总,配合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新闻发布工作。
㈣ 专家组。
自治州防火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自治州草原防火专家组,为草原防火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相关应急处理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㈠火险预测。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由自治州防火指挥部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草原火险形势,发布全州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遇高火险天气,在电视台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州发布草原高火险天气警报。
㈡ 火灾监测。
1.进入草原防火期(春季3月15日-5月15日、秋季9月15日-11月15日),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易灾区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2.州草原防火办利用国家农业部草原火灾监测中心、国家气象局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实行动态监测,收到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后,立即通知热点所在县市草原防火办进行核实反馈。
3.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组织经常性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基层群防群治、监测报告体系。
㈢ 信息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尽快向当地草原防火组织或政府报告。
2.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草原防火办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及州草原防火办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调查核实。
3.报告内容包括:
⑴ 地点。发生草原火灾的县、乡、村地名和准确的经纬度;
⑵ 时间。起火时间、发现时间、开始扑救时间、扑灭时间;
⑶ 面积。已过火面积、预测过火面积;
⑷ 人员伤亡、牲畜死亡、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情况;
⑸ 气象状况。火场周围风力、风向、气温和有无降水等气象情况;
⑹ 扑救情况。包括参加扑火的人数、指挥人员,动用车辆、扑火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当地拟采取的扑救措施;
⑺ 起火原因。
⑻ 国界、地州界附近的火灾,还要报告距国界、地州界的距离、发展趋势、烧入或烧出界的时间、地点(界桩、经纬度),损失和当地采取的措施;
⑼ 未扑灭的火灾实行每小时情况报告制度;火灾扑灭后,实行终报。
四、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