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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局关于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工作的通知

  四、备案程序

  1.民办教育机构提交备案文书,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招生规模,教育成本测算情况,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计费单位等;同时提交《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物价部门核算成本并实地查看后,下发《预备案通知书》(附后);

  3.民办教育机构按照《预备案通知书》制作收费公示栏(牌)(式样附后);

  4.收费公示栏(牌)经验收合格的,物价部门下发同意备案函。

  五、有关要求

  物价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上述备案程序。民办教育机构应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备案文号,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新生入学实际缴费不得超出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范围,也不得改变收费办法,入学后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整时应及时履行备案变更手续,原则上一个学年内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本通知自二OO八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1. 预备案通知书

  2. 收费公示(栏)牌式样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编号:

预备案通知书

  :

  你单位收费备案书已收悉,经实地查看和成本核算,拟同意你单位按以下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备案,请按要求制作收费公示栏(牌),经过验收后,印发正式备案函。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

单位

收费标准

备案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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