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办农税[2008]21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相关县财政局:
今年,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了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的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二、关于计税面积的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三、关于征收管理。各地要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的通知》(豫财办农税〔2007〕19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税〔2004〕26号),继续完善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