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8〕125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82号)的精神,现就开展2008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议考核依据和原则
评议考核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为基本要求,按照《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见附件1、2)进行。
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
(二)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效绩评价,奖惩分明。
(三)科学合理,制度健全,措施得力,保障有效,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
(四)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上下衔接。
二、评议考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情况:包括组织领导,责任制方案及落实,责任追究等内容。重点考核执法依据梳理,执法职责分解,执法责任制配套工作制度建设等相关基础性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纲要》、《决定》的学习宣传贯彻,科学民主决策,政府职能转变,行政体制改革,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环境等。重点考核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和执法队伍建设。
(三)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情况。
(四)加强对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的监督,对2007年以来已结案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