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补充通知的通知
(冀财建〔2008〕275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问题
由我省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其探矿权价款在300万元以下、采矿权价款在2000万元以下的,价款原则上一次缴清。
二、关于设立地勘基金(周转金)问题
本着鼓励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出资勘查的原则,对设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的设区市、县(市),地方财政出资勘查的矿业权有偿出让取得价款,并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将财政出资金额返还出资市、县,专项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