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8〕266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协助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做好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规定实施,资金专款专用。
二、省级下达各设区市、扩权县(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管理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具体稽查内容、程序、措施等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0号)规定执行。